2023請偵探證據合法性的范圍
近年來,隨著錄像機的應用與普及,人們利用錄像機拍攝錄像的情形,已經非常普遍,尤其是由于它還可以把聲音和圖象聯系在一起,實現了二者同步,其證明力實現了“一加一大于二”的功能,被人們譽為“會說話的證據”。但是,對于公民私錄的錄音錄像能否作為證據被采納呢?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1、最高法院1995年3月《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認為:“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該批復雖然對禁止當事人以**偷錄的方式收集證據起到了積極作用,昭示了人們應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但這也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影響了法律公平正義的實現,使部分當事人因舉證困難或無法舉證而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對他們民事權益的保護。
上述批復將對方同意作為證據合法性的必要要件,但是在雙方當事人存在著利害沖突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也不會同意對方制作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所以上述批復規定的這種情況有悖常理,也是不切合實際生活情況。2、鑒于上述情況,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證據規定》)中對此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證據規定一方面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六十八條),但另一方面證據規定又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第七十條第三款)。證據規定對證據合法性的判斷標準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為準的規定,比前一批復更合理,但是在適用時仍然存在因規定籠統模糊而導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問題。因此,這就給了法官以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對于在實踐中出現的委托私家偵探盯梢、跟蹤、**第三者的錄音錄像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以及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第三者的隱私權與合法的配偶權比較起來,本律師認為配偶權應當優于第三者的隱私權受到保護。錄音錄像雖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隱私,但是其制作的目的并非是為了侵害第三者的隱私權,而是為了保護更優先的配偶權,涉及他人隱私是迫不得已,不采用隱蔽行為不能獲得**。因此,該**錄像并未侵害他方的合法權益。
其次,就“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這一條款本身而言,規定得太過籠統。它是指違反法律對某一具體行為所做的具體規定呢?還是包括違反各基本原則在內?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究竟外延有多大?例如當事人委托私人偵探**第三者的行為固然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合法取得證據的方式,但是本律師認為對**偷錄取得的證據應當區分情況來認定。如果取得證據的時候不是在訴訟過程中,并且經過審查和鑒定,**錄像沒有經過剪輯、拼湊、篡改和臆造,不是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所涉內容不侵犯他人隱私,就應當認定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提示: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對于偷錄**的錄音錄像可以從三方面考慮:1、是案件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2、是當事人行為之非法或不正當的程度;3、是私錄行為的原因、條件、主觀過錯等。故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據予以采信:(1)一方當事人偷錄,對方當事人雖不同意,但無利害關系人在場并證實私錄過程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2)被錄像者雖不知道秘密錄制,但結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為證據予以采信;(3)錄像資料經過鑒定沒有經過剪輯。